省级农业环境管理与监测站
 

主要职责

1.领导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订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并监督实施
2.制订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
4.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主要任务

1.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参与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总结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状况,绘制环境污染图表,定期向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报告;定期编写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参加地方性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环境监测及农业生态调查任务。
4.组织或参加当地兴建主要工程项目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参加重大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
5.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组织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6.完成本地农业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其它任务。


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 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山西省农业环保监测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能源环保监测站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浙江省农业厅环境保护管理站 江苏省农业环保监测站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
福建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江西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湖南省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  
广东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 广西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 海南省农业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贵州省农业环境监测站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陕西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甘肃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宁夏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环境监测站 重庆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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