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面水水质标准(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关于“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保护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和地下水资源,改善水体水质,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第三条 我市地面水和地下潜层水,必须执行天津市地面水水质标准(见表1.2、3)同时要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有关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略)。

第四条 本标准监测工作由市、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执行,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采样分析。

第五条 本标准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天津市地面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备注

1

化学耗氧量

5

高锰酸钾法

2

氨氮

0.5

 

3

亚硝酸盐氮

0.1

 

4

氯化物

250

 

  表2天津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mg/L(pH色度、水温、可沉降物除外)

注:(1)造纸、制革、纤维板、脱脂棉、酿酒<200mg/L;水力冲灰、洗煤水<300mg/L;

    (2)造纸、制革、纤维板、脱脂棉、酿酒<350mg/L。

2天津市部分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mg/L

序号

水污染物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监测取样地点

备注

1

挥发性酚

0.5

长或长处理装置排出口

 

2

化学耗氧量

120

长或长处理装置排出口

 

3

生化需氧量

70

长或长处理装置排出口

 

4

氰化物

0.5

长或长处理装置排出口

 

 

起草单位:起草人:[发布时间:1983-8-25实施时间:1983-9-1通过时间:198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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