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 mg/L

序 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2(Hg)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Cd)

3

六价铬化合物

0.5(Cr6+)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As)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Pb)

6

pH

69(2)

7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

500

8

生化需氧量(520°C)

30(3)

9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50(4)

10

硫化物

1

11

挥发性酚

1

12

氰化物

1(CN)

13

有机磷

0.5

14

石油类

10

15

铜及其化合物

1(Cu)

16

锌及其化合物

5(Zn)

17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F)

18

硝酸苯类

5

19

苯胺类

3

: (1) 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

,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 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

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 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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