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制订19项指标,其中汞、氰、酚、耗氧量、生化需氧量的排放标准,是根据卫生标准、全市污染大户排放总量数据以及本市历年水文条件研究制订的。除废水排入稀释能力较差和养殖用水体等情况外,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工业部门的水体。当时基础资料不全,又属国内首次制订地区性排放标准,难度较大。课题指导思想明确,技术路线合理,方法采用水质保证率曲线原理求得污染物总量的允许排放量或去除率,有一定科学性。对汞、酚、氰计算了允许排放总量并推算浓度标准,对耗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算出应有削减率,还考虑工业发展增长因素,并调查了工业废水处理技术,论证达到本标准的可行性。
自1975年市有关部门颁布执行迄今已15年,多年应用证明本标准符合实际。达当时国内领先水平。根据本标准执行以来,至1989年已征收排污费累计7亿余元(其中约70%为废水排污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促进工厂治理措施,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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