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植物保护法

1章总则

 

(法律目的)

1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对进出口植物及国内植物进行检查,对有害动植物进行控制和防止疫病在国内暴发和传播,以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定义)

2条 “植物”在本法中是指除下款所列的有害植物以外的属于显花植物、羊齿类植物或苔藓类植物的任何植物(包括植物任何部分、种子、果实和经加工后的产品,例如稻草垫、稻草包或其他类似的产品。

    2. “有害植物”在本法中是指对经济植物产生直接或间接伤害的真菌、粘菌、细菌、寄生植物或病毒。

    3.“有害动物”在本法中是指已证明对经济植物有害的昆虫、和其他节肢动物、线虫、和其他的无脊椎动物和某些脊椎动物。

    4.“预测预报”在本法中是指对有害动物和植物的繁殖、气候、农作物的生长等条件进行研究,而预先估计出有害动物和植物的爆发对农作物产生的危害。然后将由此获得的信息提供给有关的部门,以便保证及时的对有害动物和植物进行经济防治。

    5.“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在本法中是指植物保护站使用联网的电子计算机(包括输入和输出装置,下文相同),通过电子传输线路,与打算要第8条第1款规定报告的人联网。

 

(植物检疫官员和检查员)

3条 植物检疫官由农林渔业部指定,负责实施检疫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2. 临时植物检疫检查员由农林渔业部指定,在植物检疫官的管理下,协助实施检疫控制业务。

    3. 临时植物检疫检查员应当是部分时间的雇员。

 

(植物检疫官的职责)

4条 如果认为侵染了有害动植物的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进入国土、经营场所、酒店、仓库、商店、轮船、火车或飞机,植物检疫官可以对有关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检查,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在有关植物、及其包装材料、容器等中采集必须最少数量样品,以便用于检查,并且不需要赔偿。

2. 按照前款的规定,植物检疫官检查结果认为存在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侵染,在这种情况下,植物检疫官有必要进行与前款相同的管理或为阻止进一步传播,对货主采取命令,监管有关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关地带、酒店、仓库、商店、轮船、火车或飞机,并对其做消毒处理。

3. 当发生上述条款的情况时,第20条,第1款(损失的赔偿)的有关规定,在作必要修改后,将被适用。

4. 检查的职责中,进入相关地带,询问和依据第1款的规定进行采样,将作为对犯罪的调查而不受干涉。

 

(佩带身份卡和着装)

5条 植物检疫官和植物检疫检查员应佩带个人身份卡,以便显示出依据法律履行职责的官方地位。根据前1条第1款的规定在行使职责时,或有关人员提出要求时,植物检疫官和检查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身份卡。

2. 植物检疫官的制服由农林渔业部制定。

 

2章 国外的植物检疫

 

(检疫性有害生物)

5-2条“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这章中是指部令公布的有害动物和植物,其导致的病很容易传播,对经济植物产生危害,并符合下面任条件。

    (1) 有害动物和植物证实在日本并不存在。

    (2) 有害动物和植物已经在日本部分地区发生,政府已经采取了预警或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

    2. 农林渔业部拥有根据前面条款规定发布部令的职责,预先召开公众听证会,听取有知识和经验的感兴趣的人和有关团体的意见。

 

(进口限制)

6条 植物(不包括非种植用植物和部令公布的不容易携带有害生物的植物。下文和后下面条款中相同)和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允许进口,除非其拥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有输出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检疫证书复印件,证明已经经过检查和确认,或被认为没有携带有害动物和植物。然而,列于下面条件中的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将不适用。

    (1) 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输出国无官方植物检疫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本章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的仔细的检查。

    (2) 从国外运抵的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是部令中所公布的,这种情况在其检查证书或输出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检疫证书复印件应予以记录,并通过电子传输线路,利用计算机提交的第2条(定义)第5款,并记录成文件在计算机上公布。

    2. 从部令公布区域运抵的植物,以及部令要求按照第8条第1款实施产地检查的植物不许进口,除非增加条件,服从上面条款的规定,附有检疫证书或复印件,出口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产地检查结果没有或认为没有部令中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这种情况下,前面的条款(第1条除外)进行必要的修改,作为附加条件而适用。

    3. 下列条款第1段中详细列出的植物或禁止进境物不允许从部令公布的海港或场以外的任意地点进口,以邮寄形式的情况下除外。

    4. 下条第1款中详细列出的植物或禁止进境物,不允许邮寄进口,小包裹或邮局包除外。

    5. 任何人收到下列条款第1段中详细列出的植物或禁止进境物,以邮寄的形式,小包裹或邮局包裹除外,应和相关货物一同立即向农林渔业部的植物保护站申报。

    6.当第1款在部令正文中详细列明或第2款中内容以法律形式颁布时,前条第2款的规定在做必要修改而适用。

 

(禁止进口)

7条 任何人不允许进口下面任一项所详细列出的物品(下文提到的“禁止进境物”)。用于实验和研究目的及部令中规定的其他特殊目的,将可获得农林渔业部的批准。

    (1) 部令公布的植物,从部令公布的地区起运或途径

    (2) 检疫性有害生物;

    (3) 土壤或带有土壤的植物;

    (4) 以上任1项中详细列出物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2. 当在前款附加条件规定下,获得许可时,将有正式的文件允许其进口,证明其在前款附加条件规定下获得了许可。

    3. 在前1款的规定下获得的许可,要附有必要的条件,如进口方式和进口后管理措施。

    4. 当确定是部令详细列明的第1款第(1)项的情况时,第5-2条第2款的附加规定在作必要修改下而适用。

 

(进口植物的检查,及其他)

8条 任何人进口植物或禁止进境物应不延误时间,如实地向农林渔业部的植物保护站申报,并在原状态下由植物检疫官进行检查。对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检查而确定是否遵守第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是否申报的禁止进境物或感染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林渔业部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除外。下文和后下面条款中相同);若是禁止进境物,将不适用第3款规定的植物检疫官进行检查和通过邮寄进口。

2. 前款提到的检查应在港口和机场内的由植物检疫官指定的地点,按照第6条(进口限制)第3款实施。

3. 植物检疫官在认为有必要情况下,可以在货物进口前登轮和登机,对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检查。

4. 邮局有协助海关的职责,在收到小包裹或自制的邮局包裹或怀疑含有植物或禁止进境物时,应不延误时间如实地向农林渔业部的植物保护站申报。

5. 植物检疫官有职责在得到前款所指的申报时,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小包裹或邮局包裹进行检查。如果有必要,在邮局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邮件进行开包检查。

6. 任何人受到的小包裹或自制邮局包裹中的植物未经过前款规定的检查,应与有关的邮件一起,不延误时间,如实地向农林渔业部的植物保护站申报,接受植物检疫官的检查。

7. 至于农林渔业部公布的繁殖用植物,植物检疫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按照第1款、第3款、第5款或前款的规定进行检查,以便更准确的确定是否侵染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命令有关植物的货主进行隔离种植和实行产地检查或依据部令的规定实行隔离种植。

 

(消毒和销毁的规定,及其他)

9条 植物检疫官按照前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若发现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感染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官有职责对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实施消毒或销毁处理或在到场的情况下,命令货主或货物代理实施消毒或销毁处理。

  2. 植物检疫官可以销毁,违反第6条(进口限制)第1款到第5款或第8条(进口植物检查,及其他)第1款或第6款的规定的进口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或在到场的情况下,命令货主销毁。此规定适用于违反第8条,第7款规定的有关植物隔离种植的命令。

  3. 植物检疫官有职责销毁违反第7条(禁止进口)规定的进口禁止进境物。

4. 植物检疫官根据职责,按照前条规定对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检查,认为符合第6条(进口限制),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禁止进境物,并没有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签发证书,通过检查。

 

(通知或通知单,及其他,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

9-2条至于第8条,第1款中详细说明的通知,由农林渔业部植物保护站主管根据部令,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制作。

    2. 货主可以通过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根据前款的规定得到通知并接受对植物或禁止进境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关检查,植物检疫官可以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根据部令的规定,发给通知单告之按照前条第1款的详细规定,进行消毒或销毁和发给通知单告之按照前条第4款的详细规定,结果通过了检查。

3. 前两款详细列明的通知、通知单或通知证书由植物保护站负责解释或由植物检疫官负责颁发,并同时以文档的形式记录在第2条,第5款的电子计算机上。通知单或通知证书是对有关易受影响的评估,在记录成文档后一定时间内发出。

4. 农林渔业部的职责是使用第2条第5款的电子计算机接收植物保护站的公告通知。

 

(出口植物的检查)

10条 任何人向任何要求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国家出口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都要求进行检查,证实出口的植物、包装材料或容器符合有关进口国的要求,除非通过检查,否则不允许出口。

2. 前款提到的检查由农林渔业部的植物保护站来实施;规定,如有必要,植物检疫官可以在有关条款规定的起点实施检查。

3. 进口国要求在产地进行检查的植物,或部令指定要求在产地进行检查的其他植物,除非通过检查,否则按照第1款的规定不允许出口。

4. 为遵守进口国的要求植物检疫官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对已通过按照第1款规定进行检查的植物和其他材料从新检查。

 

(职责授权)

11条 不同于本章规定的检查结果,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及行动标准,应由农林渔业部负责确定和制定。

2.在前款的情况下,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在作必要修改下而适用。

 

3章 国内的植物检疫

 

(国内的植物检疫)

12条 为了防止新传入的并已经在日本部分地区发生的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根据本章法律的规定,农林渔业部有权建立检疫机构。

 

(特指植物的检查)

13条 任何人生产的由农林渔业部公布的动植物名录中包括的植物(与下文中各处提到的“植物种植者”和“特指植物”相同),每年都应在生长季节由植物检疫官在种植地对这些特指植物实施检查。

    2. 植物检疫官如果认为,根据前款只进行种植地检查,不能达到控制或阻止有害动物或植物传播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种植前或收获后增加检查。

    3. 如果植物检疫官认为,按照第1款或前款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特指植物不带有农林渔业部公布的有害动物或植物,在这种情况下,植物检疫官有权向有关植物种植者签发检查证书。

    4. 特指植物不允许被移动,托运或从一个县的种植地调离到另一个县的种植地,除非附有前款所指的检查证书或证书的有效复印件或由植物检疫官签发的检查证书标识。

5. 植物检疫官认为,按照第1款或第2款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特指植物中侵染有第3款中特殊规定的有害动物或植物,在这种情况下,植物检疫官有权延缓检查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命令有关植物种植者对有关的有害动物或植物进行控制,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

6. 植物种植者接到前款的命令,遵照有关命令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进行处理后,植物检疫官应按照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继续检查。

7. 在出现第1款指出的情况时,第5(2)条,第2款(公正听取意见)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而适用。

 

(销毁处理的规定)

14条 当特指植物违反前条第4款的规定被移动,托运或从某县内调离,植物检疫官有权命令货主销毁这些植物或植物检疫官亲自销毁这些植物。

 

(收费及其规定)

15条 农林渔业部可以向得到按照第3条(特指植物的检查)第1款规定进行检查的人收取费用,部令规定费用不可超过实际检查所需成本。

2. 第11条(职责授权)的规定作适当的修改而适用于根据第13条,第1款或第2款实施的检查。

 

(非适用规定)

16条 前四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生长的特指植物:

(1) 在农林渔业部公布的区域内;

    (2) 在县级区域内并在那里经过了检查;

(3) 植物种植者在相同的区域内种植。

 

(植物的移动限制等)

16-2条 防止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在部令公布的特定区域内的植物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有必要作出限制其移动到其他区域的规定,但被部令免除的除外;除非植物检疫官根据部令对其进行检查,确定不携带有害动物或植物或贴有其已经过消毒的标识,消毒是按照部令详细列明的要求执行的,否则不允许移动到其他区域。

2. 前款中提到的部令确定的内容,第5.2条(检疫性有害生物),第2款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后适用。

 

(植物移动的禁令等)

16-3条 在部令公布的特定区域内的植物、有害动物、有害植物或土壤,有必要作出禁止其移动到其他区域的规定,以防止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包括其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允许移动到其他区域;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已经获得农林渔业部的许可,用于实验和研究目的用的物品。

2. 前款中提到的部令确定的内容,第5-2条(检疫性有害生物),第2款的规定适用。前款中提到的附加内容,第7条(禁止进口),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适用。适用时分别加以必要修改。

 

(船,飞机等装卸禁令)

16-4款 植物检疫官认为,为防止植物,违反了第16-2条(植物等的移动限制)第1款或前条第1款的规定,有害动物,有害植物,土壤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移动,可以命令提到的有关物品的货主或代理人禁止装载或装载到船,车或飞机上,或卸下。

 

(销毁处理的规定)

16-5条 当违反第16-2条(植物等的移动限制),第1款或第16-3条(植物等移动的禁令),第1款的规定,移动植物,有害动物或植物,土壤及其包装材料或容器,植物检疫官可以命令货主销毁有关的物品或植物检疫官亲自销毁这些物品。

 

4章 紧急控制

 

(控制)

17条 当新传入或在本土部分地区存在的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会导致对经济植物造成严重损失的危险,或有害动物或植物对经济植物的出口产生危害,和有必要消除有害动物或植物或阻止其传播时,农林渔业部有权依据本章规定实行控制。然而,此紧急控制不适用于林业上有害昆虫和病害等的防治计划,这种紧急控制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2. 根据前款规定,农林渔业部可以强制实施控制,并以部通知的形式在至少三天之前签发,包括如下:

    (1) 有关控制的区域和时间;

    (2) 有害动物或植物的种类;

    (3) 控制的计划和程序;

(4) 其他必要内容。

 

(控制措施)

18条 农林渔业部可以依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在必要的限制下实行控制,所签发命令内容每一项列举如下:

    (1) 限制或禁止植物种植者种植,感染了或可能感染了有害动物或植物的植物;

    (2) 限制或禁止移动或调运,可能感染了有害动物或植物的植物或其包装材料或容器:

    (3) 命令货主或代理对感染了或可能感染了有害动物或植物的植物或其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消毒,销毁或退回;

    (4) 命令货主或代理对感染了或可能感染了有害动物或植物的农用机械和工具,运输工具或储藏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消毒等。

2. 当前条第1款和紧急控制时间的需要,而执行前条第2款的规定时,农林渔业部可以在必要的限制和没有签发部通知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3)项发出命令或要求植物检疫官对大量滋生或可能大量滋生有害动物或植物的植物或其包装材料或容器实施消毒,退回或销毁处理。

 

(合作命令)

19条 根据第17条,第1款规定必须被迫实施紧急控制时,农林渔业部可以要求当地的民间团体,农民协会或私营企业在实行控制中予以合作。

    2. 如出现前款的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发出协助要求。

    3. 依据第1款规定进行协助,如发生费用,应由政府负责支付。

 

(损失补偿)

20条 由于第18条(控制措施)的行动,而导致个人损失,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方式予以补偿。

    2. 根据前款规定想要获得补偿的人,应向农林渔业部提交申请,并对补偿的总量进行评估。

    3. 收到前款详细说明的申请后,农林渔业部有权毫不延误作出决定,对所谓申请者进行损失总量补偿并通报。

    4. 如根据前款进行损失总量补偿,农林渔业部应成立一个委员会,委员会由三个委员组成,至少有一个委员是当地的农民,并听取他的意见。

    5. 应依据第1段规定进行补偿,但需补偿的总量不应超过议会批准的补偿拨款。

    6. 在收到通报后三个月内,依据第3款规定得到补偿的人对决定认为不满意,可提出一套方案要求增加。

    7. 在前款提到的诉讼时,政府应做出解释。

(相关职责)

21条 当新传入或在本土部分地区存在的有害动物或植物被认为,会对经济植物造成严重危害时,县政府有职责如实向农林渔业部报告。

 

5章 有害动物或植物的控制

 

(特定的有害动物或植物)

22条 “特定的有害动物或植物”在本章和下章是指农林渔业部公布的有害动物或植物,由于其在国内的广泛存在和急性流行导致了农作物产生巨大的危害,从而需要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

 

(国家预测预报计划)

23条 农林渔业部有职责对特定的有害动物或植物采取预测预报计划。

2. 当地政府有义务协助进行前款提到的预测预报计划,有关官员应服从有农林渔业部制定的计划。

 

(控制计划)

24条 农林渔业部根据前条提及的预测预报计划获得的资料或考虑到其他因素,有权制定控制计划的基本方针作为控制公布的有害动物或植物的基础(下文提到的“控制计划”相同),并要求当地的公共团体,农民,农民协会执行,和向县政府通报。

    2. 收到前款提到的指令,县政府当局应根据前款提到的方针,立即制定有关区域的控制计划。

    3. 前款提到的控制计划应详细列明控制的区域和时间,有害动物或植物的种类,控制措施和其他必要问题。

    4. 县级主管制定和修改第2段提到的控制计划,有职责立即向农林渔业部报告,并获得批准。但由于紧急事件要求实施控制计划,报告可以单独进行。

5. 报告根据前款获得了批准或依据前款规定进行了报告,县政府应立即向公众发出符合已批准报告内容控制计划的通知。

 

(控制所需农药和器械的补贴)

25条 公共团体,农民或其他组织为了实施前条第5款总通知提到的有关防治计划,政府补贴费用的一半要限定购买防治所需的农药(包括可以当作农药使用的原材料,下文相同)和防治所需的喷雾器、防尘罩、喷雾机和其他机械(下文提到的“控制机械”相同)。

    2. 任何想获得前款政府补贴的人,应向农林渔业部提出申请,并附有部长法令特指的文件。

    3. 农林渔业部应研究前款提到的申请,并在认为合理情况下,对补贴的补偿作出决定。

26条 为了达到前条规定的补贴政策的目的,农林渔业部可以有附加条件,进行补贴时,对有关的控制机械作出管理和处理,或对得到补贴的人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要求他们做出报告。

    2. 如得到补贴的人违反下列任何一条规定,农林渔业部可以命令其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贴:

    (1) 前条第2款的申请中内容有明显的错误;

    (2) 未能符合前款规定的附加条件;

    (3) 拒绝,阻碍或逃避前款规定的特殊调查;

    (4) 未能根据前款的规定报告或提交错误的报告。

3. 退还的补贴,由公众团体退还的除外,可以收集起来用于偿还所欠税款。但关于优惠政策的规定要符合国家和当地税务优惠政策的规定。

 

(农药的调运和控制器械的免费贷款)

27条 如为控制公布的有害动物或植物的特殊需要,政府可以提供免费的控制所需的农药,或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调运这些化学药品,或为当地的公共团体,农民或农民协会免费提供贷款,以便其实施第25条(控制程序),第5款通知中的有关控制计划。

    2. 前款规定中提到的调运或贷款所需的有关问题,由农林渔业部决定。

    3. 前款事宜农林渔业部应与财政部协商。

4. 农林渔业部有责任在任何时间,努力准备和维持所需农药和控制器械,以便满足第1款规定中提到的调运或贷款的需要。

 

(谣传的禁令)

28条 任何人不许传播有害动物或植物在农作物上传播造成大范围的爆发的谣言,并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

 

6章 县级植物保护

 

(区域检疫)

29条 如担心有害动物或植物的传播对经济植物造成严重的危害并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或阻止其传播,县政府可以强制实施植物检疫或采取有关必要措施控制有害动物或植物。

2.如出现前款情况,应进行监控,防止植物流动而对其他县的繁殖用植物及其他商品的生产造成危害。

 

(推荐控制)

30条 当某县内未对有害动物或植物采取控制(下文提到的“控制”相同)措施或控制的方法不当,及担心造成某县范围内的传播,农林渔业部可以建议有关县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相关的控制。

 

(县级预测预报)

31条 对有害动物或植物及特定的危险性动物和植物进行预测预报是县的职责。

    2. 县政府应及时地向农林渔业部报告前款提出的预测预报的内容和结果。

    3. 未保证县级预测预报计划的调查,农林渔业部可以向县政府签发必要的指令。

    4. 如有必要,农林渔业部可以雇佣人员,协助进行县级预测预报。

 

(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

32条 当地可以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以便对本县内实施植物检疫和防治。

    2. 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的场所,名称和职权范围应由县级法令决定。

    3. 如地方建立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应预先向农林渔业部通报部令中详细列明的内容。

    4. 为完成第1款提出的目的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负责以下业务:

    (1) 植物检疫;

    (2) 防治计划;

    (3) 指导和协助管理地方团体,农民或农民协会的工作;

    (4) 预测预报;

    (5) 对农药和机械必要的管理,和防治机械的维修;

    (6) 与防治有关其他必要事项。

    5. 必须在前款的规定下进行业务操作的,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应遵循部令规定的标准。

    6. 农林渔业部认为有进行防治的必要,可以命令县政府强制执行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的相关业务或要求提供必要的报告。

    7. 任何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建立与法律不适应,不可使用“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的名称或其他类似名称。

 

(有害生物控制代理)

33条 如认为有控制必要的话,各县应在本县地方法令的规定下,成立兼职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从事与防治有关的预测预报和其他业务。

2. 如出现前款情况,前条第3段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而适用。

 

(监督)

34条 如认为控制有必要,农林渔业部可以命令县政府,强制执行前条第2段提到的有害生物控制代理的相关业务,或要求提供必要的报告。

 

7章 综合规定

 

(补贴)

35条 政府有责任向各县提供补贴作为资金来源用于以下开支:

    (1) 用于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第33条(有害生物控制代理)第1款员工费用,或其他从事县级预测预报员工的费用;

    (2) 除用于前项详细列明的费用外,根据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协助预测预报的费用,和有害生物防治办公室运转费用。

2. 以农业家庭数量、农田数量、和县政府机构数量并考虑实施紧急植物检疫和预测预报的必要性,农林渔业部部长根据内阁决议的意见,决定各县补贴的数量。

 

(申诉)

36条 以行政诉讼调查法为基础的根据第9条(消毒和销毁的规定)第1款或第2款,或第14条(销毁处理的规定)或第16-4条(船,飞机等装卸禁令)或第16-5条(销毁处理)的规定,不允许提出控诉。

    2. 任何人如果对根据第10条(出口植物检查),第1款或第4款或第13条(特指植物的检查)第2款实施检查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接受检查第2天起60日内要求植物检疫官重新检查,对重新检查结果不满意而提出的诉讼是无效的。

3. 根据前款提出的任何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的人,可用前款的规定阻止其争辩。

 

(报告的收集)

37条 除在本法中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防治有特殊的必要性,农林渔业部可以要求当地的公共团体、农民或农民协会作出必要的报告。

 

(职责授权)

38条 职责下发的文件应符合第25条和第26条(控制用农药和机械的补贴)(包括部分在第36条中规定的与第26条有关的)和前条规定内阁可以向地方政府委派。

 

8章 法律责任

 

39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000000日圆以下罚款:

    (1) 违反第6条(进口限制)第1款、第2款或第3款,第7条(禁止进口)第1款,或第13条(特指植物的检查)第4款、第16-2条(植物等的移动限制)第1款或第16-3条(植物等移动的禁令)第1款的规定;

    (2) 违反第7条,第3款(包括第16-3条,第2款的情况作必要的修改而适用)的规定中许可条件;

    (3) 未接受第8条(进口植物检查)第1款规定的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已经违法的人;

    (4) 违反第18条(控制措施)第1款的规定。

40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500000日圆以下罚款:

    (1) 未接受第8条(进口植物检查)第6款规定的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已经违法的人;

    (2) 不按照第8条第7款或第6-4条(船,飞机等装卸禁令)规定的要求执行的人;

(3) 违反第9条(消毒和销毁的规定)第1款或第2款的规定要求或拒绝,阻碍或逃避,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规定进行内容的人;

    (4) 违反第10条(出口植物检查)第6款规定或在按照同款规定接受检查时已经有违法行为的人;

    (5) 未按照第16-5条(销毁处理的规定)的规定要求或拒绝、阻碍或逃避按照第16-5条规定要求的内容执行的人;

    (6) 不按照第18条(控制措施)第2款的规定要求或拒绝、阻碍或逃避按照第18条第2款规定要求的内容执行的人;

    (7) 违反第28条的规定的人。

41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00日圆以下罚款:

    (1) 拒绝、阻碍或逃避按照第4条(植物检疫官的职责)第1款规定的检查或采样或不进行解释或根据第4条第1款规定回答问题时提供错误信息的人;

    (2) 未按照第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的人:

    (3) 违反第6条(进口限制)第5款规定的人;

    (4) 拒绝、阻碍或逃避按照第1O条(出口植物的检查)第4款规定的重新检查的人;

    (5) 不按照第14条(销毁处理的规定)的规定要求或拒绝,阻碍或逃避按照第14条规定要求的内容执行的人。

 

(加倍处罚规定)

42条 法人代表或法人及自然人的代理,雇工或其他工人,为了商业目的,违反了前3条的规定,不仅要以犯罪加以惩罚,而且要对有关的法人或自然人处以每条规定数额的罚金。

 

 

(崔路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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