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类消费用果汁和类似产品的理事会指令

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协定》,特别是其中第37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

(1)一些与食品有关的纵向指令应予简化,以便只考虑这些指令涵盖产品所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使之可依照1992年12月11、12日欧洲理事会的爱丁堡磋商在内部市场自由流动,如1993年12月10、11日欧洲理事会布鲁塞尔会议所确认的那样。

(2)1993年9月21日关于果汁和类似产品的93/77/EEC理事会指令意在使关于同一主题的75/726/EEC指令法律化。

(3)以下事实证明75/726/EEC和93/77/EC指令是合理的,即有关人类消费用果汁、果茶国家法律的差异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环境,看来会误导消费者,从而对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行产生直接影响。

(4)所述指令随之为产品成分、保存说明、生产规格和产品包装的管理规定了共同准则,以确保产品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

(5)为了清楚起见,重新改写了93/77/EEC指令,以使关于果汁和某些类似产品生产和营销条件的规则更易于理解。

(6)亦应使93/77/EEC指令符合共同体关于食品的一般法规,特别是关于标签、色素、甜味剂和其他许可的添加剂的法规。

(7)2000年3月20日关于各成员国有关食品标签、储存和广告法律近似性的2000/1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2)款和(5)款。当产品是果汁和浓缩果汁的混合物时,当果茶完全或部分地由浓缩产品得到时,应清楚地指明。标签上成分表中既应有果汁的名称也要有果汁来源浓缩物的名称。

(8)按照1990年9月24日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90/496/EEC理事会指令,一些成员国允许在该指令确定的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然而,将这种可能性扩展到整个共同体则是不能想象的。因此,各成员国可任意批准或禁止添加维生素以及矿物质作为生产过程的一部分。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协定》中规定的法规和原则,产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的原则都要遵守。

(9)依照《协定》第5条制定的补充性和均衡性原则,各成员国还未能充分实现为有关产品制定通用定义和法规并使各项规定符合共同体关于食品的一般法规的目标,所以基于本指令自身性质的原因,共同体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本指令不超出实现所述目标的需要。

(10)应按照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指令中关于使用委员会授予的权力的程序的规定,批准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

(11)为防止对自由流通产生新障碍,各成员国应避免针对相关产品通过本指令未作要求的国家规定。

    兹已批准如下指令:

 

1条

    本指令适用于附录Ⅰ中定义的产品。

 

2条

    各成员可按90/496/EEC指令批准向附件Ⅰ第1部分定义的产品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

 

3条

    2000/13/EC指令适用附件Ⅰ定义的产品,取决于如下条件:

1.(a)附件I中所列产品名称只适用于其中提到的产品,并在无损于(b)款的情况下用于在贸易中指代它们。

(b)作为(a)款中提到的产品名称的备选方案,附件Ⅲ提供了一个特定指称的名录。可在附件Ⅲ规定的条件下和语言中使用这种指称。

2.如果产品来自于单一品种的水果,用其名称替代“水果”一词。

3.对于两种或多种水果制成的产品,应罗列所用水果来补充产品名称,以其中所含果汁或果泥体积的降序排列。在附件Ⅰ第Ⅱ部分第1款规定条件下使用的柠檬汁除外。

4.对于加糖甜化的果汁,其销售名称中应包括“甜化”或“加糖”字样,随后指明以干物质计算的糖的最大添加量,并用克/每升表示。

5.附件Ⅰ第1部分中定义的向其原产地返销的产品,用于这种经营所必需的物质,没有义务为此目的放到标签的配料表中。

    如附件Ⅱ定义的额外添加果肉或果粒应在标签种指明。

6.对于混合果汁和源自浓缩果汁的果汁以及完全或部分源自一种或多种浓缩果汁的果茶,在无损于2000/13/EC指令第7条第(2)款、(5)款的情况下,只要适宜,标签上应带有“用浓缩汁制造”或“部分用浓缩汁制造”的字样。这一信息应紧挨着产品名称,使用清晰可见的字迹,可从任何背景中显出来。

7.对于果茶,标签上应使用“水果含量……%最低”的表述形式,标明果汁、果肉或这些成分任何混合物的最小含量。这一信息应与产品名称出现在同一视觉区域。

 

4条

    附件Ⅰ第1部分第2点提到的不拟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浓缩果汁标签上,应带有参考信息,标明添加糖、或添加柠檬汁的存在和添加量或1995年2月20日关于色素和甜味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的95/2/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所允许的酸化剂的存在和添加量。该参考信息应出现在包装上、贴附于包装的标签上或随附的文件上。

 

5条

    对于附件Ⅰ定义的产品,各成员国不得批准本指令未规定的国家规定。

 

6条

    不影响1998年12月21日关于批准用于人类消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近似性的89/107/EEC理事会指令,只有附件Ⅰ第Ⅱ部分所列的处理方法和物质以及符合附件Ⅱ的原材料可用于制造附件I第1部分定义的产品。而且,果茶应符合附件Ⅳ的各项规定。

 

7条

    与下面提到事项有关的执行本指令所需的各项措施,应按第8条第(2)款提到的立法程序予以批准:

-使本指令与共同体关于食品的一般立法相一致,

-适应技术进步。

 

8条

1.委员会应受助于据69/414/EEC决定第1条设立的常设食品委员会。

2.只要引用本款,1999/468/EC决定的第5条和第7条就适用。1999/468/EC决定第5条第(6)款规定的时段将定为三个月。

3.常设食品委员会将通过其程序规则。

 

9条

    据此废止93/77/EEC指令,自2003年7月12日起生效。

    对废止指令的引用转化为对本指令的引用。

 

10条

    各成员国应于2003年7月12日前使遵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并立即通知委员会。

    应采用的措施如下:

-如果附件I中定义的产品符合自2003年7月12日起生效的本指令的定义和规则,批准它们上市。

-禁止不符合本指令的产品上市,自2004年7月12日起生效。

    然而,根据93/77/EEC指令,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标签日期在2004年7月12日前的产品上市,可持续至库存用完。

    当各成员国批准这些措施时,应包含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官方出版物刊登时附上本指令。引用的方法由各成员国自定。

 

11条

    本指令自其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刊登之日起生效。

12条

    本指令发至各成员国。

2001年12月20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理事会主席

                                                        C.PICQUE


 

附件Ⅰ

产品名称、产品定义和特性

.定义

1.(a)果汁

    从完好且成熟、新鲜的或冷藏的水果中获得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产品,一种或多种产品混合在一起,具有其来源水果特有的色泽、香精和口感。加工过程中从果汁中分离出来的香精、果肉和果粒可复原成相同的果汁。

    对于柑桔类水果,果汁一定来自于内果皮。酸橙的果汁一定从整果获得。凭借适当的生产过程,水果的外部组成部分可以减少到最少。

(b)源自浓缩果汁的果汁

    通过向浓缩果汁中放回在果汁浓缩过程中抽提出来的水,恢复果汁中失去的香精以及适当情况下,恢复果汁中失去的果肉和果粒而得到的产品,这种果汁在所论果汁或同类果汁的生产过程中得到了复原。尤其是从化学、微生物学和organoleptic的观点来看,加入的水必须以保证果汁基本品质的方式表现出适当的特性。

    由这种方式得到的产品必须表现出organoleptic和分析学的特性,这些特性至少与在(a)条意义下同类果汁得到的平均类型果汁的特性等同。

2.浓缩果汁

    从一种或多种果汁中以物理方式去除一定比例的水分后得到的产品。对于旨在直接消费的产品,去除率至少为50%。

3.脱水/干粉果汁

    从一种或多种果汁中以物理方式实际上去除全部水分后得到的产品。

4.果茶

(a)通过向第1、2、3条定义的产品、向果泥和这些产品混合物中添加水和糖和/或蜂蜜得到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产品,而且这种产品满足附件Ⅳ的要求。

    允许添加糖和/或蜂蜜的量达到制成产品总重的20%。

    按照1994年6月30日关于用于是品种的甜味剂的94/35/EC指令,对于未加糖制成的果茶或低能值果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用甜味剂来代替糖。

(b)列于附录Ⅳ第Ⅱ和第Ⅲ部分的水果和杏,可以单独或混合在一起用来制造果茶而无需添加糖、蜂蜜和/或甜味剂。

Ⅱ.批准的配料、处理方法和物质

1.批准的配料

-依照第2条,受辖于90/496/EEC指令,可以批准向第1部分定义的产品中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

-复还给在第Ⅱ部分1(a)中定义的果汁中的香精、果肉和果粒必须自果汁的加工过程中分离出来,而回复到第Ⅱ部分1(b)中定义的果汁中的香精、果肉和果粒也可来自同类果汁中。唯有对葡萄汁,可回复酒石酸盐。

-对于第1部分第1、2、3条定义的产品,除梨汁或葡萄汁外,批准添加糖。

l       为了调配酸性口味,以干物质表示的糖的添加量不能超过每升果汁15克。

l       为了甜化目的,以干物质表示的糖的添加量不能超过每升果汁150克。

规定既为了调配酸性口味也为了甜化目的而添加糖的总量不能超过每升150克。

-对于第Ⅰ部分第1、2、3、4条定义的产品,为了调配酸性口味,批准以无水柠檬酸表示的柠檬汁和/或浓缩柠檬汁的添加量达到每升果汁3克。

-批准二氧化碳作为一项配料。

禁止向同一果汁中既加糖又加柠檬汁,不论是否浓缩的,或者又加95/2/EC指令允许的酸化剂。

2.批准的处理方法和物质

-机械提取过程。

-常规物理过程,包括除葡萄外的水果可食部分的在线提取(扩散法)以制造浓缩果汁,只要这样得到的浓缩果汁符合第Ⅰ部分第1条的要求。根据第8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一些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受到限制或禁止。

-对于葡萄汁,如果对葡萄用二氧化硫进行了磺酸化,批准用物理方式去磺酸化,只要最终产品中SO2的总量不超过10mg/l

-果胶溶解酶。

-水解蛋白酶。

-淀粉分解酶。

-食用明胶。

-单宁酸。

-班脱土

-硅胶。

-焦炭。

-符合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物质与物品的欧共体指令的化学惰性过滤助剂和沉淀剂(如珍珠岩、水洗硅藻土、纤维素、不溶性聚酰胺、聚丙烯基聚乙烯、聚苯乙烯等)。

-符合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物质与物品的欧共体指令的化学惰性吸附助剂,它们用来减少柑桔类果汁中的柠檬和柚皮的含量而不会显著影响柠檬糖苷、酸、糖(包括低聚糖)或矿物质的含量。

 


附件Ⅱ

原料定义

    为本指令之目的,适用下列定义:

1.水果

指所有水果。为本指令之目的,番茄不被认作水果。

2.水果果泥

通过不移去果汁过滤整果或去皮水果可食部分得到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产品。

3.浓缩果汁

用物理方式从果泥中除去一定比例水分后得到的产品。

4.糖

用于以下产品生产:

(a)果茶:

-如2001年12月20日关于人类消费用糖类的2001/111/EC理事会指令中定义的各种糖,

-果糖糖浆

-源自水果的糖类;

(b)源自浓缩果汁的果汁:

-如2001/111/EC指令定义的糖类,

-果糖糖浆;

?果汁:(b)项中定开列的糖类,含水少于2%。

5.蜂蜜:

2001年12月20日关于蜂蜜的2001/110/EC理事会指令中定义的产品。

6.果肉或果粒

同类水果可食部分未移去果汁得到的产品。而且,对于柑桔类水果,果肉或果粒是指从内果皮得到的果囊。

 


附件Ⅲ

用于附件I中所列某些产品特定名称

(a)“vruchtendrank”用于果茶。

(b)“SüRmost

    别名“SüRmost”只可与产品名称“Fruchtsaft”或“Fruchtnektar”连用:

-用于完全从果汁、浓缩果汁或这些产品混合物得到的果茶,由于其高度天然酸性在自然状态下口味不好;

-用于从梨得到的果汁,适当时添加苹果但不加糖。

?“succo e polpa”或“sumo e polpa”用于完全从果泥和/或浓缩果泥制得的果茶。

(d)“æblemost”用于未加糖的苹果汁。

(e)

-“sursaft”,连同所用水果的名称(用丹麦语)用于不加糖的从黑醋栗、樱桃、红浆果、白浆果、悬钩子、草莓或接骨木果得到的果汁。

-“sødsaft”或“sødetsaft”连同所用水果的名称(用丹麦语)用于每升糖添加量大于200克的自该水果得到的果汁

(f)“äpplemust”用于不加糖的苹果汁。

(g)“mosro”,葡萄汁的同义词。


制定机关:欧盟委员会[发布时间:实施时间:通过时间:]
主办: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承办:总站信息室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 邮编:300191
E-mail:aemc@public.tpt.tj.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