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农、牧、渔业、乡镇企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绿色食品是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战略措施之一,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族环保意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对外出口创汇能力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绿色食品工程实施以来,已引起国内外的关注,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我部在认真总结两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作了全面修订,制定出新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颁《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农业部[发布时间:1993-1-11实施时间:通过时间:1993-1-11]
主办: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承办:总站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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