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鉴于我国渔业生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我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现状,经商农业部,决定原则上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具体授权方式办法等相关事宜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办理,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时间:1991-8-31实施时间:通过时间:1991-8-31]
主办: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承办:总站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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