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提高农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符合标准,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符合要求,产品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三、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使用许可证。

    五、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证书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对申

报者的产地环境质量、产品质量和加工、贮藏、包装等情况进行考察检测,并依据考察检测结果审批,向被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证,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无公害农产品的商品标志由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

    六、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应严格遵守生产技术规程,严格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周边和区域内,不得兴建导致污染无公害农产品及其生产环境的工矿企业。

    七、无公害农产品在加工、运输、贮藏过程中必须防止产品污染。产品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其图形及颜色设计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征得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的同意。不得将带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及批号的包装物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八、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抽检,生产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抽检不合格者,撤销标志使用权,并在原使用期内不再受理申报。

    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范围为取得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的商品受理权的类别涵盖范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连同标志编号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如期满后继续使用,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半年内申办续展手续,未申办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不得转让。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的,或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或擅自转让标志使用权的,由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撤销其标志使用权。自动放弃或被撤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产品,由河北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发布停止使用标志公告。

    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环境质量检测、农产品质量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印发、公告宣传等,要合理收费,费用由申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承担。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时间:1999-4-27实施时间:通过时间:1999-4-27]
主办: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承办:总站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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