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蔬菜产业的发展,提高蔬菜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产地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蔬菜生产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进行,蔬菜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经专门机构检验认定并许可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蔬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标志是天津市地方蔬菜产品质量证明标志,由天津市农林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共同设计、并颁布使用。
第四条
由天津市农林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共同成立无公害蔬菜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无公害蔬菜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其成员包括区县农林、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接受市无公害蔬菜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的申报、审批
第五条
获得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的原料基地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蔬菜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过程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蔬菜的质量必须符合《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
(四)无公害蔬菜必须经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检测机构检验认定。
第六条
凡具备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当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蔬菜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蔬菜生产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及生产情况调查表3
(三)有产品商标的,提交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四)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负责当地无公害蔬菜的申请受理,在接受申请后,应派至少两名专职人员对申报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生产情况等)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连同有关申报材料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检测机构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基地生态环境和申报产品按无公害蔬菜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无公害蔬菜有关规定的,上报市无公害蔬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
审查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终审合格者,由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颁发《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同时由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并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定《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书》。
第十条
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对许可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产品进行编号。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标志许可使用期为三年,自许可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满要求继续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须在许可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书》,并接受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质量及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抽检费按监测成本由被抽检单位或个人交纳。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举办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无公害蔬菜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年度审查,年审内容主要为产品抽检、农用化学物质使用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消费者的反映情况等。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其被批准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无公害蔬菜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于尚未审核的其他产品或审核的生产基地范围以外的同类产品。
第十八条
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无公害蔬菜进行重新审查:
(一)无公害蔬菜有关标准修改后,原来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技术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蔬菜产地变动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终止其无公害蔬菜生产许可权和标志的使用权,收回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书,并公告社会:
(一)年审不合格者;
(二)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三)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使用期届满,未申请补办手续的;
(四)不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
(五)擅自转让无公害蔬菜标志、证书及包装物的;
(六)违反《无公害蔬菜标志使用协议书》的其他行为的;
(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暂时丧失无公害蔬菜生产条件的。
第四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管理
第二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城市、厂矿、医院、交通要道,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名称、面积、界限、批准单位、时间、生产单位等。标牌由市农林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监制。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不得在农用入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三条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中施用肥料和农药应严格执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的规定,残留在基地土壤中的农膜应及时回收。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其周围兴建对环境有污染的非农业建设项目,以及进行其它破坏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区)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农事活动需要,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使用的农用物资及蔬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无公害蔬菜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立销售无公害蔬菜的专门柜台、商店和市场,鼓励具备无公害蔬菜经营条件,遵守国家工商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向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申请《无公害蔬菜销售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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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其产品说明上应标注:
(一)无公害蔬菜标志及批准文号;
(二)无公害蔬菜产地;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者。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蔬菜产品,一律不得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违犯上述规定的,由无公害蔬菜管理办公室协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农林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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