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划分“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的意义
“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是环境管理及环境科研领域经常出现的两个概念。对于“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的划分,在国内的辞书(包括《辞海》、《辞源》)和环境科学文献中鲜有专论,二者的界限一直比较模糊,在许多场合甚至混同使用。在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本着“精简、廉洁、效能”的原则,一件事不能两家办,原属农业部管辖的“农村环境保护职能”转移给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只保留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环境保护职能”,由于二者界限划分不清,给部门之间的管理带来不便,所以科学划分“农业环境”与
“农村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以纯学术性的观点,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2.环境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所谓环境总是相对于某项中心事物(主体)而言,它因中心事物不同而不同。中心事物以外的一切客观事物的总和叫环境。
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方法。一般按照环境的主体、范围、要素和人类对环境的利用或环境的功能进行分类。
按照环境的主体来分,目前有两种体系:一种是以人类作为主体,其他的生命物质和非生命物质都被视为环境要素,即环境就是人类的生存环境。在环境科学中,多数人采用这种分类法。另一种是以生物体作为环境的主体,不把人以外的生物看成环境要素。在生态学中,往往采用这种分类法。
按环境的范围大小来分类比较简单。如把环境分为特定的空间环境、车间环境、生活区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要素进行分类较为复杂。如按环境要素的属性可分成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大类。在自然环境中,按其主要的环境组成要素,可再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社会环境常依人类对环境的利用或环境的功能在进行下一级的分类,分为聚落环境、生产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
在世界各国的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中,往往把环境中应当保护的环境要素或对象称为环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而必须加以保护的那部分环境。
3. 对“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的不同定义
永彬等同志认为,“农业环境”指的是农业生物赖以生存的大气、水源、土地、光、热,以及农业生产者劳动与生活的环境,包括广大农村、农区、牧区、林区等,它是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等于自然环境的全部,二者之间尚有一定的区别。
何增耀等人认为,“农业环境”是以农业生物(包括各种栽培植物、林木植物、牲畜、家禽和鱼类等)为主体,围绕主体的一切客观物质条件(如水、空气、阳光和土壤以及与农业生物并存的生物和微生物等),以及社会条件(如生产关系、生产力水平、经营管理方式、农业政策、社会安定程度等)的总和。这里的客观物质条件叫农业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叫农业的社会环境。通常所说的农业环境是指农业的自然环境而言的。
陶战同志认为,“农业环境”严格地说是指围绕或保证农业这个产业的客观环境条件,是一种产业环境;是构成农业综合生产力的外部要素。同时,农业环境也是人类生存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它是人类衣食原料生产的保证条件外,它还是最接近环绕城乡居民区的半自然环境条件,是人类生存活动的重要缓冲空间。
目前国内外的文献中对“农业环境”的定义较多,而对“农村环境”却论述较少 ,尚
未形成一个相对完善和较为统一的定义。
按照我国大多数辞书的解释,农村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农民聚居地,依此
推论,农村环境是与城市、城镇相对而言的,以农民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
条件的总和。
陶战同志认为,“农村环境”严格地说主要是指乡村居民的居住环境条件,包括村镇环境条件和乡村景观
4“农业生物中心说”与“农村居民中心说”
按照传统的主体分类原则,农业环境的参照主体是农业生物,而农村环境的参照主体是农村居民。换句话说,农业生物是整个农业环境的核心,在农村环境中,农村居民是核心。我们将其概括为“农业生物中心说”与“农村居民中心说”。依照这一分类原则,农业环境带有更多的自然属性,而农村环境带有更多的社会属性。
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通过了《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这些条例对“农业环境”的定义都大同小异,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长、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
这些条例无一例外地以农业生物作为保护对象。
5“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的关系
对于“农业环境”与 “农村环境”的关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环境”包含“农村环境”;另一种观点认为, “农村环境”包含“农业环境”。
农业生物与农业环境相互作用和影响形成一个统一的农业生态系统。人类既是农业社会环境的决定因素,也给农业自然环境带来深刻的影响。农业环境因素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业环境不是一个抽象的空间场所,而是农业生态系统生产能力的物质条件的保证。它跟称之为农业资源的土地、水源、气候、品种等因素一样对农业生物的生存发展起决定作用。持这种观点的人把农业环境当成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农业资源。
农业环境是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空间,部分农业环境要素还是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农业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关系到城镇和工矿居民的生活,可见农业环境兼有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双重功能。
从广义上讲,国外有时也把“农业环境”的含义包括在“农村环境”之内,因为现代农业管理部门不仅关注农业本身,也关注乡村居民和乡村社会的发展。
在农业环境领域,人们更关注生态环境的恶化、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如水土流失、气候变暖、地力下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业自然资源锐减、农产品品质下降等。形象地说,农村环境是一个以农村居民居住地为圆心,以其衣食住行活动范围为半径的同心圆。因此,在农村环境领域,人们更多地关注伴随工业进步、农业开发给农村居民生活带来的直接或潜在的影响。如工矿企业对农村大气或饮用水源的污染,农药化肥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影响,农村村镇建设环境规划,农村爱国环境卫生工作等。
概括起来说,农业环境更侧重于人类的生产环境,而农村环境更侧重于人类的生活环境。但二者之间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二者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复。因为广义的农业环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种植业环境,还涉及林、牧、副、渔等多个领域,范围较为宽泛。由于人类是农业生产、生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人类活动涉及极其广阔的领域,所以“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重复。如农药污染问题,由于农药污染既对农业生物(如水稻、小麦等)造成危害,导致粮食减产和品质下降,同时也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不良影响,那么农药污染就涉及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两个领域,既属农业环境问题又属农村环境问题。
6.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业环境”与“农村环境”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概念,二者既有内涵的差别,又有外延的重叠,简单地把二者割裂开来或笼统地认为谁包含谁都有失科学公正。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对象,二者各有侧重。在有些情况下,前者包含后者;有些情况下,后者包含前者。一般来说,“农业环境”以农业生物为中心,而“农村环境”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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